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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上传时间:2022-08-25 16:15     访问人数:31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园林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园林施工、养护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林施工企业园林养护企业对施工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园林施工养护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园林施工养护企业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园林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园林施工养护企业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园林部门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四次以上的集中隐患排查,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园林施工养护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园林部门对区域内重大隐患,建立排查档案,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 园林施工养护企业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八条  园林施工养护企业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园林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园林部门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条  园林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上报中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通报中说明要求协助治理有关事项及措施。

第十一条  园林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园林施工养护企业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上报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园林施工养护企业在完成重大隐患的整改后,应报请园林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