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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11-15 11:12     访问人数:278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政字〔2018〕6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霍林郭勒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3日



霍林郭勒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划布局,推动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绿色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按时完成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划定工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通辽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字〔2016〕258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要求,以国家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统筹兼顾环境承载力与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市城市建设远景规划、环保建设规划、水资源建设规划、煤电铝企业发展规划以及农牧林业发展规划,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城镇居民区等作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全力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遵循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机结合贯穿始终,统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科学合理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城镇居民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的区域纳入禁养区划定范围,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养殖业产业布局为目的,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与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互促进。

  4、强制动态原则。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二、划分依据和程序

  (一)划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划定程序。由市农牧林业局牵头,环保、水务、国土、旅游、住建、规划、卫计、教体、科技、沙街、达苏木、军马场生态保护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划定禁养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和通辽市农牧业局备案。

  三、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超限定饲养量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以作为适宜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区域。

  四、划定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内环发〔2014〕83号)规定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结合我市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分为:

  (一)禁养区的养殖规模:常年生猪存栏20口以下;牛存栏10头以下;羊存栏50只以下;马、驴存栏10头匹下;肉鸡存栏200只以下;蛋鸡存栏200只以下;兔等经济动物存栏200只以下。

  (二)限养区的养殖规模:常年生猪存栏300口以下或能繁母猪存栏30口以下;牛存栏100头以下;羊存栏300只以下;马、驴存栏100头匹以下;肉鸡存栏10000只以下;蛋鸡存栏5000只以下;兔等经济动物存栏2000只以下。

  (三)适养区的养殖规模:必须符合草畜平衡原则,不得过量养殖,可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

  五、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共计421.89平方公里,分别为霍林郭勒市区、达来胡硕村、巴润嘎查、沙尔敖包社区、准特花社区、浑迪音嘎查。

  (二)限养区:共计163.11平方公里,分别为和热木特村(78.11平方公里)和查格达村(85平方公里)。

  (三)适养区:共计805平方公里,为军马场生态保护区。

  六、分类管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2018年底前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如国家有配套政策按配套政策执行,同时可申请到适养区进行养殖,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范围的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调减到规定的畜禽养殖数量或申请到适养区进行养殖,可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管理。军马场管委会(适养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的责任主体。规划、国土、水务、文广、旅游、环保、农牧林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必须符合有关规划,应在军马场管委会、国土、规划、农牧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农牧林业局备案。



    附件:1.名词解释

          2.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示意图

          3.畜禽适养区分布示意图


 

附件1:

  名词解释


   1、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等畜禽及其它经济动物。

  2、畜禽禁养区:指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3、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