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2024-10-25    上传人员:民政局     访问人数:0    

霍林郭勒市民政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域内社会组织养老福利机构、殡葬市场、公墓等由民政局监管的对象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民政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适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更新。

第七条 根据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领域、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适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检查对象由局社会组织室、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条 随机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对象开展抽查工作时,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如需提取相应抽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抽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股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等。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民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霍林郭勒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