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2024年下半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公告
上传时间:2024-09-14    上传人员:应急局     访问人数:10     文章来源:霍林郭勒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2024年下半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范围:
全市所有林地、草地、农田、公园景区,各厂矿绿化复垦区域及荒山、荒地等。
三、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全市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农田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
(二)严禁在野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林地、田地及柴草堆垛附近吸烟、乱丢烟蒂;
(五)严禁随意向室外倾倒火焰未熄灭的炉灰;
(六)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进行野外用火。
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经营(管护)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广泛开展防火巡护、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治。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要逐级签订责任状,量化责任目标,确保做到“山有人管、林(草)有人看、责有人担”。
五、严格落实区域管护责任。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防野外违法用火。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七、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草原,监护单位、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由监护单位、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常态化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禁火范围内的嘎查(村、社区)、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厂、工地、景区旅游步道、祭祀场所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水源地(林草地)、铁路沿线、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定期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九、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防火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区域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做到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采取安全措施有序组织扑救,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对于不服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遣或组织人员不力贻误灭火时机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475-792966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