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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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统计局“企业安静期”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专业:
现将《霍林郭勒市统计局“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规定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霍林郭勒市统计局
2025年11月10日
霍林郭勒市统计局“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精神,结合霍林郭勒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霍林郭勒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本制度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涉企执法检查科室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每月不少于15天为企业“安静生产期”(分段累计15天),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企业“安静生产期”之内,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自治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统计造假等事件或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其他应当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四条 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原则: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规范、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制定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二)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各专业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应当合并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协同单位。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开展“无事不扰”清单试点。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无事不扰”企业清单试点工作,将信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企业,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企业安静期”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优先通过数据共享、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目标,逐步扩大清单覆盖范围,提升监管精准度与企业获得感。
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静期”内,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
第六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建立首违不罚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