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合作交流中心公务接待任务制式清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接待办有关要求,本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有利公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霍林郭勒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我市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具体承接公务接待任务的人员在接到任务后,要及时与涉及接待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对接,确定来宾在我市的活动日程,做好住宿、用餐、车辆等保障工作,按照格式要求填制《霍林郭勒市公务接待任务制式清单》(以下称《制式清单》)相关内容。
第四条 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任务承办人及时与接待基地核对相关费用,完成《制式清单》所有内容的填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制式清单》和来访单位公函(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接待任务文电批办单、接待方案、经本人签字的接待基地消费原始单据等报任务承办副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送财务室,并填写报销凭证。
第五条 财务室负责人对照接待基地提供的原始单据,按照有关规定对《制式清单》所列费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签字,最后报送主任审签。
第六条 中心主任审签同意后,财务室将《制式清单》和来访单位公函(电话记录)、接待任务文电批办单、接待方案、接待基地消费原始单据等连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
第七条 具体承接公务接待任务的人员在任务结束后,不及时填制《制式清单》,影响财政支出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停止工作。
第八条 本实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