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18-10-31 17:00     访问人数:249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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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整体水平,创建整洁、美观、具有地区特色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特点,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拍租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包括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和标牌。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它户外广告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门窗、灯箱、公告栏、画廊、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二)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三)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内容的固定载体。

(四)标牌是指被作为指引(企业、商铺、门店)方向和其地理位置的导视标志,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性标牌。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实用。

(二)文字、书写、用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

(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外打灯广告牌匾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匾正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五)升空气球、充气物、条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应立即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日。升空气球、充气物等不得使用易燃气体,并要在设置过程中确保安全。

(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努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有条件亮化的必须进行亮化。

(七)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申请过程中,应由申请设置人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结构图,并由相关单位出具安全审核证明,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第八条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所有者是户外广告、牌匾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维护加固、清洗保洁,确保广告、牌匾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适宜。设计、制作、安装不合格或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致使发生广告、牌匾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益需要拆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产权人,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市貌整治和美化城市环境的需要,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的规格、样式、制作材料、设置地点进行统一调整,对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理整治。广告、牌匾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调整和清理整治。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受法律保护。除广告、牌匾审批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和损坏市容市貌的;(三)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

的墙体设施的;

(四)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五)利用通透围墙、护栏、临时棚亭的;

(六)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七)利用临时性落地灯箱的;

(八)非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九)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纪念性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

(三)道路、桥梁两侧各种护栏、树木、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灯杆、线杆等各种杆体;

(五)电力、通信和邮政设施;

(六)道路指示牌、公交站牌;

(七)公共汽车的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校车整体,出租车车体正面、两侧及背面;

(八)居民住宅小区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四条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不得产生光污染,不得带有伴音。

第十五条在市主城区外环线外50米及外环内,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在市主城区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禁止乱写、乱涂、乱画小广告行为。

第十七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物整体设计风格,不得妨碍相邻产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在城市铁路交通立交桥、天桥及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整体结构,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确保设施安全牢固。

第十九条利用公共汽车车体外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广告须简洁美观。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不得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不得遮挡居民采光。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河面设置水上漂浮物户外广告;在堤防及堤防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设置带有夜景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堤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因组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经批准可以临时设置条幅、彩旗、标语、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延伸扩展到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相近似,不得设置影响驾驶员视觉、存在交通事故隐患的强光灯饰设施。

第二十四条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的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凡政府投资、批准建设的公益性广告设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发布户外公益性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单位为该户外公益广告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破损、污染的版面进行保洁、维护直至更换,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审批后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于7日内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设置者有责任和义务每年无偿提供发布公益性广告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牌匾,其风格、造型、位置、规模应与居住区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法人登记证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相一致。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附带商业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牌匾和企业名称指示牌。

第三十条牌匾设置应遵循一店一匾的设置原则;同一栋建筑上的牌匾风格、尺度应相互呼应,设置高度及出挑距离应保持一致,与相邻设置牌匾上下边整齐划一;夜间照明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灯饰亮化设计有机结合。

第三十一条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审批后制作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没有独立门面的单位或商户,共用一个或多个楼道出入口的单位或商户,可按多店一匾设置,其设置位置在楼道出入口门楣上方;

(二)共用一个出入口的连体商业楼(三层以下楼房)分租的单位或商户,牌匾的设置原则应在底楼牌匾位置上统一设置,或在楼体立面设置不带有背板的透体字牌匾。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广告设置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广告设置地点原状图,广告虚拟效果图,夜景效果图(A4像纸);

(四)设置位置的产权使用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受理后原件退回;

(五)设计、施工图纸,加盖设计出图章;

(六)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七)建筑、安装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级以上资质)各一份;

(八)安全结构图(施工图纸和连接埋置固定部位的图纸,在固定细节处加以文字说明);

(九)广告制作质保书(原件,双方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及签订日期);

(十)大型落地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部门前置许可,提供同意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置户外牌匾,设置人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牌匾设置地点现状图一份;

(二)设置模拟效果图(标明规格、材质、灯光配置)、安全证明、日常管理方案各一份;

(三)设置人出具营业执照使用证明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民委部门出具的牌匾名称蒙文译文一份;

(五)设置大型户外牌匾应提交安全结构图(施工图纸和连接埋置固定部位的图纸,在固定细节处加以文字说明)和安全制作质保书(原件,双方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及签订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牌匾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牌匾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文字、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牌匾样式、形式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换前将设计样稿报原审批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向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临街工地设置的护栏、围挡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因画面陈旧污浊、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四)大型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单位迁移或歇业及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牌匾,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妨碍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户外广告牌匾审批、管理、监察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各旗县市区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原《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