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霍林郭勒市委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传时间:2017-12-19 09:59     访问人数:242    

中共霍林郭勒市委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霍林郭勒市委政法委员会自身建设,发挥好政法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参照有关规定,结合霍林郭勒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是市委领导、管理全市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森林公安局等开展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中央权威。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增强委员会领导的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强化法治思维和规矩意识,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委决定任命,其成员为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五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上级党委、霍林郭勒市委关于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员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市政法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

因调离、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市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去其政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政法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政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按照规定报市委和通辽政法委备案。

第三章    职

第六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政法委的指导下,承担从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政法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市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对依法治市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处理全市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全市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四)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涉法的重大事件。

(五)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工作等。调查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相关措施。

(六)研究和指导全市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七)承办市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是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实现委员会职责任务。

第八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专职副书记着重协助书记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委员会机关管理工作,负责所分管的科室工作;兼职副书记在主要做好分管部门领导工作的同时,协助书记抓好政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集体领导和决策,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把委员会的部署、决定及要求贯彻到所负责的部门中去。

第十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政法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市委作出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三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和部署,召开全市性重要会议,事前须向市委请示汇报,事后向市委做出报告并上报通辽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每半年向市委和通辽市委政法委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支持和保障全市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凡属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处理。

全市政法各部门做出重要工作安排、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要活动、进行重要改革、拟定出台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其他政法部门工作的,须报告市委政法委。

全市政法各部门要定期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工作;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信息及处置,政法各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分析需上报的各种统计表册,要及时报送,以使市委政法委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领导和指导工作。

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精神,凡属市委政法委管理、协管范围的干部任免,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须在党委会会前征求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履行任免手续。按规定应报市委政法委备案的,要及时按要求呈报备案。

全市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委和市委指示、部署情况及落实市委政法委决定、部署情况,须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

第十五条  上级政法委、市委及主要领导同志转办、交办的重要事项,市委政法委要及时向通辽政法委、市委及有关领导报告办理情况;主要领导交由政法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办理情况直接报告有关领导,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

第十六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

第十七条  书记应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委员代表政法委员会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过书记办公会议审定或者书记批准。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委员会集体决定精神。政法委员会会议的内容,除经政法委员会决定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委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按请示报告制度在向市委报备的同时,向市委政法委报备。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决定全市政法工作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制定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市委指示、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统一全市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以及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总结全市政法战线年度和阶段性工作,决定工作任务及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听取政法部门工作报告,协调全市政法各部门工作。

(三)分析全市政法、维稳、治安形势,研究确定工作措施及对策。讨论研究全市政法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研究加强全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政法委员会建设及协助市委及市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措施和工作意见。

(五)研究制定市委政法委员会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及意见,协调书记办公会议提请的有关重大疑难案件。

(六)研究全市维稳和综治工作的重要指导意见。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议定。确定全体会议议题,要根据全体会议的职责任务,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从以下方面产生:

(一)上级党委和市委交办,需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书记、副书记提出,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委员及政法部门提出、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全体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请假,并经书记批准。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委员,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审核签发。全体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后以《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市委。

第二十四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全体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重大问题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由书记办公会议负责组织落实,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承担落实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部门,要在限定的期限内落实、办理。确有困难,难以在限定期限内落实、办理的,需向书记办公会议作出说明。全体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各委员,重要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向全体会议作出汇报或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会务工作及决定事项催办、督办等具体工作由机关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党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市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其他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通辽市委政法委、市委及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副书记、其他委员应当认真研究,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形成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由书记办公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副书记及其他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体会议或书记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委员会机关建立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建立督查台账,加强定期回访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全面落实。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应当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政法委员会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三十二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为全市政法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三十三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市委政法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四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成员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委员会机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办公会议集体领导,并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机关要认真贯彻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并按照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任务、部署和要求,组织和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机关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党员、干部做到政治坚定,思想过硬;要加强机关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务实、开拓进取、文明高效”的作风和机关形象;要不断创新机关工作和管理机制,使机关工作保持活力;要与时俱进,努力实施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要关心委员会机关工作和机关建设。委员会机关要建立与委员会非驻会成员的日常联系,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反馈。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机关要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学习、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工作和管理、机关会议等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使机关建设、机关工作和机关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