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机关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委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工作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机关工作作息时间,照正常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并亲自到办公室签到,不得委托他人。不得旷工、迟到或早退。机关建立考勤表,由办公室负责机关签到工作,分管副书记监督检查。
二、机关实行上班当值制度,各科室从周一至周五实行人员轮值。当值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班、推迟10分钟下班,严守岗位,负责整理办公室的办公环境和处理当天急办的事项。
三、实行请销假制度
1、上班时间要严守工作岗位,如确有私事需要办理的,必须向分管副书记请假,不得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为半个工作日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离开本市的,须由书记批准。
3、凡遇婚、丧、产假及公休时间,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请、休假期满,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四、罚则
1、凡无故旷工一次(一个工作日)者,由分管副书记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凡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五个工作日以下的,取消年内评奖评优资格。无故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教育无效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2、因工作玩忽职守、擅自离岗,造成损失或影响极坏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