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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上传时间:2020-08-24 10:24     访问人数:15    

一、受理范围

  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材料

  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本人(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受理

  经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3.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4.公示

  调查核实和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5.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完成民主评议)的,公示(评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终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

  发现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文件依据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六、咨询、投诉

  1.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2.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