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党委议事规则
上传时间:2020-11-12 11:07     访问人数:14     文章来源:霍林郭勒市卫健系统党委    

党委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系统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履行系统党委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本系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本系统贯彻实施国务院、自治区、通辽市和霍林郭勒市政府及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的重大部署。

(三)讨论研究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分析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党组织工作情况,处理和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研究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和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及维稳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重要问题。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任免或提名干部。

(七)讨论通过党委成员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八)讨论和研究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提出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十)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

(十一)书记、副书记和党委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如因故缺席,需事先请假。

(二)提交党委讨论的议题由系统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经书记审定后印发各党委成员。对于重大决策,应在党委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召开党委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一般由系统党委办公室提前两至三天将开会时间、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通知或呈送每个成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四)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五)党委会议对议题涉及的有关股室和单位 ,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即告退席。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六)党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决。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异议的表示。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七)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八)党委会议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向下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九)党委建立中心组学习组制度,在自学的基础上,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

(十)健全党内生活,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三、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落实。明确由科室负责的,一般由系统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系统党委报告执行情况。

(二)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党委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