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1号
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组织对通辽市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抽查
复查及飞行检查反馈意见进行
全面整改的通知
局机关、中心各股室、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
2020年 12月3日至12月6日,通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抽查复查及飞行检查组对我市人民医院及仁和医院和中心路裕河大药房、馨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四家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现场查阅病历、进销存大数据对比、问询工作人员等形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上述医药机构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飞检发现的问题
(详见附件一)
二、整改范围
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三、整改内容及步骤
此次整改分为自查阶段和抽查复查两个阶段,重点对通辽市抽查复查及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全面认领、彻底整改。
(一)自查自纠阶段(12月8日—12月13日)。全市各医药机构对照问题清单,检视存在问题,逐条梳理并认真整改。对在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填报《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障基金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形成详细完整的自查报告,于12月13日前上报至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联系电话:0475—7933028。
(二)抽查复查阶段(12月14日—2021年2月底)。成立抽查复查检查组,对全市所有公立及民营医院机构开展全面的抽查复查,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抽查,对违规问题严格按照协议处理。
四、整改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形势。2020年是国家确定的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年,也是持续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之年,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医药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坚持问题导向,狠抓落实整改。各医药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正视飞行检查中提出的不合理收费、重复收费、多计费、收取内涵项目收费、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病程医嘱清单不符等问题,对标对表开展自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促进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对检查抽查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仍然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规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坚持因病施治,严控医疗费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严格执行既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分解处方、分解检查、分解住院等医疗服务行为。同时加强医保内部管理。
附件1:违规问题清单
附件2: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障基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一:
违规问题清单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不合理收费: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辨证论治(6元/次);简易方便门诊诊查费(1元/次);门诊静脉输液(9元/次);门诊静脉输液(六岁及以下11.7元/次);三级主任医师(教授)门诊辨证论治(20元/次);西医主治医师普通门诊诊察费(3元/次);西医住院医师普通门诊诊察费(3元/次);保护性隔离护理(35元/次、45元/次)。
(二)重复收费:单次腰麻、腰部硬膜外联合阻滞麻醉同时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270.00元/次),红细胞比积(HCT)测定(温氏管或毛细管法3元/次),传染病五项中已经包含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测定(化学发光法35元/项),同时收取乙肝五项费用。
(三)只收费无服务(无医嘱、无报告)
(四)多计费:肺功能检查(肺活量功能检查、肺每分通气量功能检查、流速容量曲线(V-V曲线)测定、用力肺活量功能检查、最大通气量功能检查)。
(五)组合项目多收费
(六)过度检查
(七)低标准入院
(八)无指征检查
(九)病程、医嘱、清单不符
(十)超标准收费:小换药(18元/次)按大换药(45元/次)收费。血液尿素(Urea)测定、血液肌酐(Cr)测定、血液白蛋白(Alb)测定、直接胆红素(D-Bil)测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总胆固醇(TC)测定、血液总蛋白(TP)测定、总胆红素(T-Bil)测定、血液甘油三酯(TG)测定、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测定、血液乳酸脱氢酶(LD)测定、血液尿素(Urea)测定普通方法做,按干化学法收费;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测定(胶体金法)、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测定(胶体金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测定(胶体金法),实际按照化学发光法收。全血细胞计数+3分类检测,按照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检测收费。
(十一)串换诊疗项目:千级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在东软结算系统中为“使用千级层流手术间”。外阴微波治疗。外阴病变光照射治疗。
(十二)收取项目内涵费用: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一次性注射器(商品名:TRUFILLDCS,第二代)。
(十三)无指征检查、用药
(十四)超医保限制用药:氨曲南注射液(限有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胞磷胆碱(限出现意识障碍的急性颅脑外伤和脑手术后患者)。
(十五)过度医疗
(十六)信息录入不及时
二、定点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零售药店:
(一)药品规格与信息系统不符
(二)未张贴全市举报投诉电话
(三)未张贴举报投诉海报(大拳头贴)
(四)超范围经营(便盆)生活用品
(五)未设立专区管理非刷卡物品
(六)处方药品销售有登记,未告知购药人刷卡前后卡内余额
(七)进销存不符
附件2—1: | ||||||
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障基金医疗机构自查违规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
序号 |
违规行为 |
基本概念 |
违规内容 |
违规例(次)数 |
违规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重复收费 |
重复收取某一项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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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解收费 |
将诊疗服务项目实施过程分解成多个环节逐个收费,或将诊疗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内容,单独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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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标准收费 |
超过规定的价格标准、数量标准进行收费,且超出部分纳入医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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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串换收费 |
不执行原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器械或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名称及价格标准,或无收费标准的项目,但将其串换为医保目录内名称和价格标准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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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实收费 |
纳入医保结算的收费项目与实际内容(或相关操作)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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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虚假结算 |
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凭证或结算数据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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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
临床药品、诊疗项目与服务设施使用,超出医保目录限制性支付范围并纳入医保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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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证不符 |
刷卡结算数据所对应的待遇享受人非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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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