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霍林郭勒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5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152036001001 | 1、行政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注: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 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15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①《社会保险参保增减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②《霍林郭勒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4、职工参保需提供经人社部门认定过的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暂停参保需提供人社部门认定过的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审核表》。 5、死亡需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原件。 |
|||
3 | 参保单位特殊待遇备案 | 152036001003 | 特殊待遇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63号; 2、《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6]58号)。 |
|||
4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52036001004 | 1、有效身份证件。 2、《 社区(学校)参(续)保人员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15203600200Y | 5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52036002001 | 《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6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52036002002 | 1.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7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5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152036003000 | 8 |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152036003000 |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示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相关账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上年度会计凭证及工资表(原件);新参保单位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凭证及工资表(原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5203600400Y | 9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152036004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152036004002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11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52036004003 | 1、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银行)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注: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152036005000 | 12 | 出具《参保凭证》 | 152036005000 | 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银行)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152036006000 | 13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152036006000 |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15203600700Y | 14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5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居住证明。 4.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可通过微信“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通过内蒙古1233网站和手机APP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开通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电话备案方式办理。 3.变更、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4、区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全区异地就医备案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40号)。 |
15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5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居住证明。 4.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6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5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7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152036007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52036008000 | 1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52036008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诊断证明(原件)。 4.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病历(复印件)或门诊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鼓励将门诊特慢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4、《通辽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实施细则》(通医保办发〔2019〕69号) |
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5203600900Y | 19 | 门(急)诊费用报销 | 152036009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
20 | 转诊备案、外埠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 152036009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1 | 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用报销 | 152036009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6 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十、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5203601000Y | 22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152036010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6、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4、《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通政发〔2014〕141号。 5、《通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细则》通医保办发〔2019〕59号。 |
|
23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152036010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6、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十、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24 | 生育津贴支付 | 152036010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诊断证明。 3、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4、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十一、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15203601100Y | 25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152036011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缴费时全额征缴,后由财政通过一卡通补贴的,一般于9月底补贴到位。 | 1、民政、扶贫办等部门提供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办理。 2、缴费时直接收缴免除政府补贴的个人缴费。 |
特困、孤儿全额补贴,低保人员、建档立卡人员按人均不低于50元标准,缴费时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也可全额征缴,后由财政通过“一卡通”补贴。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通辽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86号)。 |
26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52036011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参加商业保险的出具商保部门理赔清单。 4、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5、低保需提供低保证明,特困人员提供特困人员供养证,低收入和因病致贫家庭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向当地社保所或苏木街道民政办申请→当地社保所或苏木街道民政办受理审核→旗县医保局交接→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通辽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2015〕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医保办〔2020〕46号) 《霍林郭勒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霍政字〔2016〕106号) 《关于调整各类救助人员住院治疗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通医保办伐〔2019〕41号) |
||
十二、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5203601200Y | 27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52036012001 | 1、《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3、医护及药剂等人员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4、《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表。 |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申请之日起到公示结束,三个月内完成。 | 1、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的紧急通知》 4、《通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办法》 |
|
28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52036012002 | 1、《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执业药师等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4、《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表。 |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自申请之日起到公示结束,三个月内完成。 | 1、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受理该事项; 3、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办理并反馈结果。 |
||||
十三、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5203601300Y | 29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
152036013001 | 1.统筹区内属地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总表。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异地)。 2.月结算收据。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报—结算—比对—支付确认—拨款 | 办理流程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或经办规程执行,采取按月网上申报模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5〕10号)。 《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跨旗县就医结算管理办法》(通人社〔2016〕241号)。 |
30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152036013002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报—结算—比对—支付确认—拨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5〕10号)。 《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跨旗县就医结算管理办法》(通人社〔2016〕241号)。 |
||||
31 | 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52036013003 | 跨省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结算单)、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明细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按月结算,自治区医保基金到账后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送单结算 |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5] 10号)。 | ||
32 | 跨盟市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52036013004 | “异地就医两定机构”月结单、发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公立医院不能开具发票的,可开具内蒙古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每年3、6、9、12月为结算月,结算月11-15日收单,按程序结算 3.自治区医保基金到账后,向各医药机构拨付,银行到账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5] 10号)。 | ||
33 | 跨旗县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52036013005 |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通辽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申请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由参保患者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到就医地医保医保经办机构,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拨付给申报,银行转账一般为7个工作日。 2.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申请结算时需提供月报表或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 |
《通辽市基本医疗保险跨旗县就医结算管理办法》(通人社[2016]2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