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负责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二、负责管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受理常住户口的变动登记和暂住户口的申报登记;
三、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负责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改造;
六、负责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培训和业务指导,搞好治保会例会制度,积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七、负责建设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伍,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全方位的安全防范网络;
八、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的检举、报案、控告,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
九、负责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负责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作权限:
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二、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长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对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罚款超过200元而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派出所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对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三、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权。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和其携带物品的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带至派出所,经派出所长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依法实施刑事案件调查权、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
五、依法执行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有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
七、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八、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有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