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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事假管理工作方案
上传时间:2021-10-29 09:28     访问人数:5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对象

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病、事假的公职人员(含政府购买服务等在职人员)。

 二、工作内容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全年累计,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

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4、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6停发本人全部工资期间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承担。

7、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事假管理工作。为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工作,确保责任落实,成立霍林郭勒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1、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对病、事假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整治,自612日起,到620日完成。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将集中整治病、事假工作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整治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形成病、事假集中整治工作报告,于620日前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市级分管领导签字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人社局。以2017612日为节点,若再不认真落实病、事假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追责问责。

2、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病、事假的审批,要对本部门、单位职工病、事假审批手续进行严格把关上报,并对结果负责。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病、事假超过15天的在向市委、政府报备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病假审批手续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文件及后续提供的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组成;事假审批手续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包括事由、外出地点、预计销假时间等材料组成。达到履行病假工资期限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送组织、人社部门,由组织或人社部门开具执行病假工资的通知单,通知单由请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财政局,执行病假工资待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超过15天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送组织、人社部门,由组织或人社部门开具执行事假工资的通知单,通知单由请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财政局,执行事假工资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事假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每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上报病、事假手续复印件。

3、各部门、单位要按季度将职工病、事假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四)病假核查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做好病假审批手续收集、整理、存档工作,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病假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医务人员组建病假核实工作专家库。病假核实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假人员病情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三、责任追究

(一)病、事假人员。对弄虚作假的请病、事假人员,一经核实,启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对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未达到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档次不予晋升;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病、事假审批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病、事假管理工作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常态化管理。病、事假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病、事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部门、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监督举报电话:7926606(组织部) 7966332(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