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效率,现就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决策事项清单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2.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以及公司决定出台的重要文件等方面的事项;
3.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
4.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6.涉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与处理;
8.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事项;
2.环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等事项;
3.职工招录、考核、晋升、奖惩等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工程的建设和招投标事项;
2.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拨付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审核申报事项;
4.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的项目安排事项;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财务预算安排;
2.公司日常经营资金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和应急处置资金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为大额资金。(需定期支付的职工工资及附加费、税费、电厂热费、水电费、油料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日常开支费用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科学运用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不违背公司章程,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四)坚持高效决策。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决策程序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充分调研讨论。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2.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主要负责该事项的班子成员提出,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适当讨论酝酿。决策前需要事先酝酿的,根据事项的不同情况,应当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或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集体决策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逐个发表意见。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延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未到会成员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不列入计数范围。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5.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四、决策监督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
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
接受监督。
(三)对班子成员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