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联晟新材〔2021〕04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112号),《关于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24号),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审批有效期从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到期如需要继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同时,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批复《关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霍人社字〔2020〕20号)作废。
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