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下列案件除外:卖淫、嫖娼案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赌博案件。
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发生在特殊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分别由有关专门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1、公通字【2009】52号《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三是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四是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五是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2、根据公通字【2005】98号《公安部关于引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