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台街道
机关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为推进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不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职工队伍,真正做到“把合适的人用在合适的岗位”。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指在机关“五办一中心”工作的全体社区工作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培养后备干部的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整体功能优化,提高效能的原则;
5.坚持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轮岗交流人员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交接,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四、轮岗交流办法
1.在同一科室同一岗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的;
2.科室年龄层次、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等不够合理,需要优化结构的;
3.社区工作者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临时请假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无法适应岗位需要的;
4.不配合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工作调度,不胜任机关工作需要的;
5.按任职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
6.其他需要岗位交流的;
五、实施程序
1.由综合办公室提出轮岗交流岗位和人选;
2.征求轮岗交流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3.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4.分管领导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5.综合办公室负责相关行文等工作。
六、街道纪工委对轮岗交流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七、为保证机关的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轮岗交流工作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每次分类分批推进,轮岗交流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做到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轮岗交流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轮岗并不按规定到新岗位报到的,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辞退。
九、轮岗后消极怠工,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或有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十、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