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职责
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城市困难群体实行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
(六)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七)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入户核查、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民政办负责本街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初审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和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 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街道办事处接到居民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