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尔呼热街道三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和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党务、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街道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街道主动公开的党务务信息包括:
(一)党(工)委工作职责、服务承诺;
(二)领导班子组成及成员分工;
(三)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党组织情况;
(四)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以及重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及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等;
(六)干部监督管理情况;
(七)干部教育培训情况;
(八)职工干部考勤情况;
(九)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十)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情况;
(十二)党代表选举、换届工作情况;
(十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情况;
(十四)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
(十五)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述职述廉及考核情况;
(十六)根据党员、群众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或市委各职能部门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六条 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与部门相关的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观测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我市关于“三农”工作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各科室职责权限、办事流程、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四)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五)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筹资筹劳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
(九)本地区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站、党务、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根据市委要求,制定党务、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项目、时限、形式和群众意见等。
第十条 本街道三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三务公开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