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来胡硕苏木股级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2-01-06 15:10     访问人数:76    

达来胡硕苏木股级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达来胡硕苏木股级干部任免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霍党干字[2007]1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结合苏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木机关股级环节干部职务任免工作。股级环节干部由党委或领导班子决定任免。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政治坚定,思想解放,勇于开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良好,团结同志,有群众威信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3、提拔担任正股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拔担任副股级干部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4、机关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4、组织纪律涣散或者存在其它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5、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第六条  股级干部任用必须严格在编委核准的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进行,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准以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名称任命股级干部。

 

第三章 选拔任用主要程序


  第七条  民主推荐程序。

民主推荐一般有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括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本人自荐三种形式,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组织推荐由苏木党委提出拟推荐人选。领导干部个人向苏木党委推荐,在充分掌握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民意情况的基础上,必须负责地填写署名的《干部推荐登记表》。本人自荐,必须填写《干部自荐登记表》,写出自荐材料,如实说明自荐职位、自荐理由、个人特长及近期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组织考察

苏木党委根据岗位要求及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并组成考察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考察内容进行全面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向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汇报考察情况。
  第九条  酝酿协商

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对股级干部初步任免建议进一步酝酿、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在酝酿阶段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记好有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详尽,与会每个人的意见都要记录清楚,不得省略。

第十条  讨论决定

股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由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或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对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一条  任职

实行任前公示制,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制不得少于五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反映,待反映的问题核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任免。新提拔的股级环节干部均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察符合任职要求的正式批准任职。

 

第四章 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任免审核备案范围

股级干部。

第十二条  任免审核备案程序

召开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任免股级干部后,在下发任职通知前,需将审核备案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接到审核批复后,做好各类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下发任免职务通知并及时将任免职务通知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任免审核备案材料

1、调整干部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本次调整干部的数量、理由和程序,编制和干部职数使用情况,提拔、平调、降职、免职等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

2、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拟调整干部名册、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3、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报告。

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苏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要求选拔任用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召开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前要报送专门材料,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再进行研究决定。

1、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提拔的。

2、拟任职人选身份无法确定的。

3、从其他单位调任的。

第十五条  苏木高度重视股级干部审核备案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及时上报,做到数据准确,报告内容和相关结论真实客观。对瞒报、漏报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况及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苏木将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肃干部任免工作纪律。

1、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苏木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苏木党委负责解释。以前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