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 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上传时间:2022-03-02 15:56     访问人数: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街道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党员干部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强化法规、纪律意识,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弘扬美德,严于律己,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休闲圈,在公众中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积极推动和倡导爱读崇学的良好风尚,做到爱学习、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人文修养;

(四)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购物、健身等公共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和虚假信息,泄漏工作秘密等;

(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杜绝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涉及本人身体健康、子女和家属出国、婚丧嫁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重大事项;

(三)禁止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禁止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五)禁止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出国出境、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庆祝生日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六)禁止出入私人会所和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严禁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和酗酒滋事等,杜绝发生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不良行为;

(七)禁止参加封建迷信和败坏家风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八)禁止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九)禁止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市纪委有关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问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街道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分层级加强监管。在职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或明知下属有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