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上传时间:2022-03-03 09:55     访问人数:42    

一、刑事案件

(一)受理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5.侵犯财产犯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7.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二)受理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三)法定程序、时限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受理。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行政、行政复议案件

(一)复议范围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构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国家赔偿

(一)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③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

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与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赔偿的时效和程序

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请求人向侵权机关请求赔偿。侵权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三)赔偿金额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一)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