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来胡硕苏木集体资产“三资”管理办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三资”的管理,规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利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木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苏木所辖5个行政村。
村级建立集体资产台帐,由村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台帐一式两份,苏木、村各一份。
村级要定期对其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需成立集体资产“三资”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村务公开监督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过程。
本办法所称“三资”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主要包括:村所有的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嘎查村理顺相关协议,对农户收取一定的承包经营费用,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取费用标准(X元/亩)和以对内承包或对外承包形式收取费用。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资金资产资源处置无效:(1)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处置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2)集体资产处置未按规定经苏木“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及苏木政府审批的;(3)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对方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导致集体利益受损的。
明确集体资产“三资”的管理责任,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达来胡硕苏木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