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上传时间:2022-03-04 09:19     访问人数:63    

审计局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切实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责任追究”,是指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支部委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2、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审批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入觉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3.对党支部上我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子以审批的;

    4、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审批的;

    5、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

     6、党支部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支部书记没有签名或盖章的;

     7、未召开党支部会议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经预审而发展党员的;

     8、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故意篡改的。

    对以上情况,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工)委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党组织对报送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党组织对报送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两名正式党子参加党内治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及教育培训的;

3、未能每半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定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按规定将入党积极分子、近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7、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8、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无特殊情况未能在十天内将发展财意的入式村转上报党(工)委,或未能在十天内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党工委的;

9、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0、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传递有关材料的;

  12、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接收、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对以上情况,上级党组织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严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工)委应调整其党内职务。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 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人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 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真实情况的;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工)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他节严重的给子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于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 非主观意愿造成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合要求、档案材料保存不善等问题的责任人,市委组织部门应在责任认定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追究发展党员工作相关人员责任,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