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融媒体中心
请销假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工作,加强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第19号),《霍林郭勒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霍文广字【2017】60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班子成员及职工请销假及外出报备。
1、主任外出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两办报备。
2、副主任事假或病假需经主任审批,办公室报备。
3、中心干部职工请病假或事假,3天以内部室主任同意后,部门分管主任审批,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任审批,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期的,按请假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凡未经审批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中心主任审批,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6、请假超过半天需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假满后到办公室销假。经领导审批延长假期的事后到办公室补办假单。
7、请假半天以内临时外出的到部室主任填写外出报备单,如无故离岗一律按旷工处理。
8、口头、电话、短信、微信请假视为无效,一律按旷工处理。
9、请假报备单每月月末由办公室进行统计请假人数及天数,并进行公示,作为年末执行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依据。工资标准按照市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执行。
10、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办方)中心领导或办公室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11、公出人员外出的要填写出差申请单并出示相关文件。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全年累计,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
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4、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带薪休假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6、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