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工作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及构成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履职方式及办事机构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通辽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探索建立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改革,提高监督治理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的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纳入市红十字会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及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设立,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部门行业的人士担任。推荐监事候选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理事、理事近亲属和红十字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专职副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他监事按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由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干部选任程序报请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履职方式及办事机构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的重大项目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
(五)向理事会通报年度监督情况;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
(七)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采取以下方式履行职责:
(一)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出席或者列席市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会议;全体监事出席或者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开展专项督查、调研等活动;
(三)以书面督查函的形式了解工作情况;
(四)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
(五)协调、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出席或者列席市红十字会召开的与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有关的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时期红十字会的工作任务与要求;
第十一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在市红十字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秘书股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
(二)负责组织筹备召开监事会各类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
(三)负责与理事会、执委会的工作协调和沟通;
(四)围绕市红十字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五)对市红十字会机关各科室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党组会、执委会工作安排、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监事会指导督促市红十字会对各类捐赠款物和总会、区会、市会分配的人道救助项目进行科学规范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
(七)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由监事长或者监事长委托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提出,监事会秘书科汇总后,提交监事长审议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在会议召开前由监事会秘书科送达与会监事,监事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市红十字会党组,执委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霍林郭勒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