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上传时间:2022-03-07 17:15     访问人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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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通辽市及我市配套规定,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婚丧喜庆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自觉遵守《准则》要求,一律不准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和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品。一律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举办“生日宴”、“百天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喜庆事宜,除亲属外,一律不准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操办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婚丧喜庆以及其他宴请活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采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严禁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食堂等操办。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五条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备案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需事前10个工作日内(丧事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党工委提交《霍林郭勒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党工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经上级分管领导审签,交霍林郭勒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与报告内容不一致违规操办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等,一律收缴或退还。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