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场注册登记主体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2年3月1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各类市场注册登记主体,按照细则之规定期限要求,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未在法定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https://mp.weixin.qq.com/s/ImAaUYS-HTPn3DjJegaisA(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https://mp.weixin.qq.com/s/lxVFq9y-GSzhcfSrY8RbZQ(填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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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