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工商联(总商会)会费
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参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交纳会费修订办法》以及自治区、通辽市工商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凡本会会员都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会员范围是指担任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副主席、副会长、执委及其他会员(公职人员除外)。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
担任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副主席、副会长年度会费为2000元、执委为1000元、其他会员为500元。
第五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 会员以上执委及班子成员交纳会费以在本会最高职务为准,不重复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会员会费不受届期限制,按年度计算,会员每年执委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向市工商联(总商会)一次性交纳。由办公室负责牵头收缴,会员部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工商联(总商会)收取会员会费,一律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所有会费视同财政资金统一管理。
第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并经书面催交后仍不交纳的,取消本会会员资格,按程序免去会内职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企业会员缴纳会费按国家税务局国发(1994)005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缴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是用于工商联(总商会)会内办公、会议、联谊、宣传、举办活动、为会员服务、学习考察、公务接待和总商会设施建设等。按照有利商会、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费用开支须出具正式票据。1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提出开支方案和预算,由工商联(总商会)财务负责人审签,报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审批后按开支事由和分工具体实施;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秘书长提出开支方案和预算,由工商联(总商会)财务负责人审签,报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召开会议讨论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使会费使用做到合理、公开、透明,设立工商联(总商会)会费监督委员会,在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本会会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由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提名,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担任。主要任务是: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会报告一次,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联(总商会)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会费建立专门帐户,设立会费收支帐册,专款专用。年度节余会费须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