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工商联(总商会)会费 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
上传时间:2022-03-14 15:50     访问人数:44    

霍林郭勒市工商联(总商会)会费

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参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交纳会费修订办法》以及自治区、通辽市工商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凡本会会员都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会员范围是指担任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副会长执委及其他会员公职人员除外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

担任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副会长年度会费为2000元、执委1000元、其他会员为500元

第五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  会员以上执委及班子成员交纳会费以在本会最高职务为准,不重复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会员会费不受届期限制,按年度计算,会员每年执委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工商联(总商会)一次性交纳。由办公室负责牵头收缴,会员部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工商联(总商会)收取会员会费,一律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所有会费视同财政资金统一管理。

会员连续两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并经书面催交后仍不交纳的,取消本会会员资格,按程序免去会内职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企业会员缴纳会费按国家税务局国发(1994)005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缴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  会费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是用于工商联(总商会会内办公、会议、联谊、宣传、举办活动、为会员服务、学习考察、公务接待和总商会设施建设等。按照有利商会、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支出。

第十  会费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费用开支须出具正式票据1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提出开支方案和预算,由工商联(总商会)财务负责人审签,报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审批后按开支事由和分工具体实施;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秘书长提出开支方案和预算,由工商联(总商会)财务负责人审签,报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召开会议讨论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  为了使会费使用做到合理、公开、透明,设立工商联(总商会)会费监督委员会,在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本会会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工商联(总商会)主席(会长)提名,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担任。主要任务是: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工商联总商会执委会报告一次,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联(总商会)网站公开。

第十  会费建立专门帐户,设立会费收支帐册,专款专用。年度节余会费须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第十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工商联(总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