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2-03-21 17:28     访问人数:55     文章来源:政府办公室文件    

霍政办字〔202212

 


达苏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315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以下称市政府行政文件)和市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  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

(四)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

(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由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应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组织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协商,听取其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合理制定行政文件。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反馈采纳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六条  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对起草文件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财政资金使用、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矿业权出让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做出合法性说明,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八条  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九条  起草部门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行政文件,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二)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三)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合法性说明。

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

第十条  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起草部门应当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拟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同时报送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以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由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不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行政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程序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对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具备制发条件、起草部门未做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意见中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错误的文件,可以提出退回起草部门的意见,要求起草部门完善文件后重新报送。

第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对市政府行政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程序;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制定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是否适当;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应当制作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并提出建议:

(一)行政文件内容合法,应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规定的意见;

(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发该文件;

(三)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发该文件;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五)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议退回起草部门协商一致;

(六)行政文件具体内容不合法,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实施市政府行政文件的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市政府行政文件退回起草部门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合法性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市政府行政文件代拟稿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制定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市政府行政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统一格式、文本等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衔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市政府行政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市政府行政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监察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驻市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