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改正巴润布尔嘎斯台郭勒(巴润河)巴润新村段(原巴润设施农业园区A、B、C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妨碍行洪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达来胡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日常巡查中发现巴润布尔嘎斯台郭勒(巴润河)巴润新村段(原巴润设施农业园区A、B、C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私自拉网,建设建/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堆放物品等妨碍行洪的现象,上述现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的规定,责令各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霍林郭勒市达来胡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霍林郭勒市达来胡硕苏木人民政府代)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