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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2-04-14 15:06     访问人数:26    


霍林郭勒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霍林郭勒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的通知》(内党发[2017]3号)、《通辽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法。

第二条  法适用于霍林郭勒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我市境内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招商引资、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务接待办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执行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属各部门、各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七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接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符合市本级接待范围的接待工作由市公务接待中心统一负责,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市本级党政机关各对口单位负责。

第九条  由合作交流中心安排的接待范围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同志;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及随员;

3.自治区及通辽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及随员;部队师职以上领导同志及其随员

4.自治区及通辽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

5.代表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到我市开展工作的报告团、调研组、督导组、督查组、考核组、检查组等;

6.国内其他省区市省部级领导率领的党政代表团以及地市县级代表团;

7.自治区其他盟市代表本盟市到霍林郭勒的党政考察团及经贸考察团;

8.由自治区及通辽市四大班子领导带队来我市指导视察工作的相关领导及随员,由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接待;由通辽市各部门正职领导带队来我市指导检查本部门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由市领导陪同的,合作交流中心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副职以下领导带队多部门联合检查的可由中心按要求接待,其他均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9.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央企(国企)集团和金融财团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我市邀请的其他企业集团、经贸考察团;

10.出席我市承的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重要领导及随员;

11.曾经在我市工作过的处级以上老领导、老同志;

12.应邀来我市采访的中央、自治区、市级新闻单位记者和持有当地宣传部门采访介绍信、采访函的记者;

13.来到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其他省、市、旗县级地区四大班子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带队学习考察的团组和其他人员;

14.其他重要宾客。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属合作交流中心接待范围内的,按照函电内容,由市各单位公室填报《公务接待任务审批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分管四大班子公室主任签批后,附上公务红头文件或公函,无红头文件或公函的,由接待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申请接待,并附来宾详细信息,一并报送至合作交流中心,由合作交流中心按规定进行接待并报送要客信息未经四大班子公室主任签批的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建立统筹协调接待制度到我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合作交流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组织、统一接待的原则统筹安排,新闻宣传、公安警卫、铁路民航、交通运输、信访维稳、消防电力、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市合作交流中心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以及霍市陪同人员等内容。

第三章  迎送陪同及活动安排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显示屏,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路线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纪念品或土特产等。

第四章  食宿安排和标准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其中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安排行政套房,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提供鲜花、水果、香烟。

企业和其他商务宾客根据需要可协调安排在相应指定宾馆住宿,食宿费自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本着在住宿地用餐原则,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0/人,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早餐不高于68/人,午、晚餐不高于90/人。因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动(旅游旺季7月至9月份)和按民族礼仪接待区外客人等因素可上浮 20%。厅局级领导同志接待标准120 /人,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标准 150 /人,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标准200/人。工作人员用餐由定点接待饭店、宾馆提供自助餐,无自助餐的宾馆(酒店),早餐不高于38/人,午、晚不高于50/人,严格控制随行工作人员人数。

自助餐、标准套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外事活动经申请可安排一次用酒,接待标准参照外事部门规定和国际惯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安排一桌席二次宴请等。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工作餐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自助餐、标准套餐陪餐人员不得超过2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安排体现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八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五章  车辆使用和审批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市区以外派车和节假日用车需要审批报备。

第二十条  车上不摆放茶杯、果品、宣传资料等,行车沿途不专门安排清扫车、洒水车或清扫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增加交通压力,不得扰民和影响交通。

  重要接待对象在我市境内出行应使用警车的,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审批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会议室费、接待手册印刷、车辆交通相关费用(车辆修理、保养、燃油、保险、洗车等)及其他开支。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费用结算方式为一次一挂、一月一结。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可以抵减接待费用,交纳的交通费可用于公务用车加油、修理、保养等费用。不得为接待对象结算住宿费,过站房、临时休息房(不超过4小时)产生的费用可由中心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合作交流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属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要求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合作交流中心建立公务接待内控机制,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公务接待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汇总本地区公务接待对象、经费开支及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情况,报送市委、政府,抄送市纪委监察委;会同财政局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等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委监督。

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应当对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市纪委监察委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奢侈浪费、超标准接待、一桌席二次宴请等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公务接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借公务接待安排变相旅游的;

(二)未经审批进行公务接待的;

(三)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的;

(四)安排一桌席”“二次宴请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市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法制定部门公务接待具体管理法或者实施细则。

 附则

十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本着厉行节约、体现特色、热情周到的原则,依照本实施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一条 上级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严格按上级要求办理,市领导同志会见、宴请的外宾或参加地方组织的外事活动应厉行简约,具体形式、礼仪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我方陪同、陪餐人员。

第三十  市本级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