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11-06 09:23     访问人数:110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霍政字〔2018〕36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按照《中共霍林郭勒市委办公室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林郭勒市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霍党办发〔2017〕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煤炭集运、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开展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打好涉煤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既是政治任务又是民生工程,事关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当前距离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完成时限仅有5个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驻市各涉储煤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保质保量完成此次整改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整改时限。鉴于当前天气开始转暖,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由市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企业尽快完成封闭式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确定施工期限,量化具体目标和时间节点。2018年5月31日前,对于尚未完成封闭式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建设方案编制或未启动工程建设的企业,要依法依规综合施策,采取强制措施,严禁散煤进场堆放,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0月31日前,对于封闭式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未能如期完工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再继续生产经营。对于拒不进行储运场所整治的,由市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强制取缔,清除场地、拆除建筑、移除设备,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市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要求,监督储煤企业高标准、高质量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工程质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不合格的,要严肃责令整改,确保做到“整治一片,成功一片,巩固一片”,达到“储煤不见煤、运煤不露煤、产煤不散烧”的既定目标。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封闭式煤炭集运站仓储场所建设企业要在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建设等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政府。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