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包含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通辽市科技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2、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
3、科技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
4、科技资金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5、科技重大项目的审批。
6、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7、重大财政开支计划(3000元以上)
8、重大工程建设(包括单位基础设施、办公用房、家属楼建设等)。
9、大项资产处理。
10、重要干部任免。包括后备干部推荐、中层干部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奖惩、考核。
11、向市委、市政府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12、各科、室所提请的重大事项。
13、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14、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努力增强领导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科学性。
2、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通辽市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服从和维护上级党委与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3、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创建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倾向。在决定问题时,要经过充分讨论,提倡和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实行民主协商、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形式进行决策。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
5、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经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群众中公开表露不同意见。
(四)“三重一大”运作的基本程序:
1、重大决策运行的基本程序
(1)有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
(2)主要领导对科室提出的事项进行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事项。
(3)根据所确定的事项,提交班子会讨论决定。如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组织调研,制定实施方案。
(5)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的要重新提交班子会讨论通过。
2、重要干部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组织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
(2)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中得票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确定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单位党组织派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究提出任免意向。
(4)集体决议。召开党支部全体成员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5)公示。将集体决策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发展党员、人事变动、职称评定、奖惩、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推荐后备干部和中层干部任命公示时间不少于7至15天。
3、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1)大额度资金支出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年度计划总的额度和机关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坚持大额经费支出服从本单位总体工作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2)大额度资金支出有关科室应提出资金的使用方向、额度和具体意见。
(3)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采用会签制,不允许通过增加签批次数变通处理;
(4)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五)“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有会议记录,经参加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
2、公示。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示由局办公室办理。
3、要建立“三重一大”工作档案。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分别由局办公室及人事、财务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并认真填写。
4、“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局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运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违反“三重一大”程序规定,个人私自决定或暗箱操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对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重要干部任免,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隐埋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领导班子成员及人事等有关科室工作人员,泄露领导班子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人事科室工作人员要调离该岗位。
9、在重大项目安排中,谎报考察论证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
10、违反大额度资金支出使用范围,给予行政领导批评教育,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1、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