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根据《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1.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由党支部会议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
2.对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得更改,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一旦形成决定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对不同意见不得在群众中扩散传播。
3.党支部成员和管理人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围绕全局,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积极为局主要领导出谋划策。
二、发扬民主作风,实现科学决策
1.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加强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班子成员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我局《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的要求,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依据。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各部室和员工的意见,决定干部的任免要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
三、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1.凡应经过党支部会议决定的问题和事项不得变通为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重大问题和事项,党支部成员或局长、副局长应全部参加会议,特殊情况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又急需决策的,决策后应及时向缺席人告知决策情况和结果。
2.党组会议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讨论中发生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贻误工作。对党内决策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经充分协调、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局党支部书记提出明确结论付诸表决后作出会议决定。对因基本情况不清、议案事前未经充分酝酿、征求意见不广泛、意见分歧较大或时机尚未成熟的有关事项,暂缓作出决策。但对行政事务中的重大问题,讨论中虽有分歧,在认真考虑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实行行政局长负责制,局主要领导认为必须及时决策时,可以由局主要行政负责人先作出决策,事后再进一步沟通。
3.会议议定事项的处理。会议讨论情况、议定事项都应有准确的文字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形成的文件,按会议决定的范围传达或送阅;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四、加强和健全监督机制,严肃党的纪律
1.局领导班子及成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前或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重点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党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严格遵循“四个服从”的原则。对上级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向上级提出,但在上级未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对上级的决定不得采取各行其事、各自为政的态度,坚决杜绝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变相地进行抵制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必须自觉服从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不适当,可提出意见,但经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3.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特别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严肃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