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科技局单位公车管理制度
上传时间:2018-11-07 10:00     访问人数:11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定局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明确相关职责,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用车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

  (四)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五)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当尽量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六)原则上不得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个人需使用公车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办公室方可派车,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负责日常调度、保养维修、年检审核、费用交纳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等制度规定;

  (二)负责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支工作;

  (三)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辆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定期检查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情况;

  (五)负责公务车辆的购置、年检和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

  (六)每季度组织一次以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工作纪律、端正服务态度、确保安全行车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安全行车警示教育,公布年度考核内容;

  (七)涉及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的管理,建立驾驶班,设班长一名,其职责是:

  (一)协助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局机关公务用车;

  (二)督促驾驶员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带领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车辆维修的确认工作;

  (四)负责车辆行驶里程、油耗、长途出车等情况记录;

  (五)协助做好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考核、制订节假日值班表等工作;

  (六)组织驾驶班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讲评驾驶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处理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局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在霍林郭勒市范围内用车需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出霍林郭勒市范围用车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公务车辆原则上固定驾驶员,工作需要时可临时调配。驾驶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章驾驶;

  (二)严禁疲劳驾驶;

  (三)严禁带故障上路;

  (四)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禁公车私用;

  (六)严禁将公车私自借与他人。

  第七条驾驶员应按局办公室负责人的指令出车,不得擅自出车。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接到局领导用车的通知时,出车前应向局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

  第八条驾驶员驾车在外保障时,在规定的保障时间和范围内应服从用车人的管理,未经用车人允许,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第九条驾驶员完成保障任务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局机关,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自行开回住处,若为保障用车需要开回住处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休息日及节假日,车辆一律停放于局机关停车场内,并实行驾驶员值班备勤制度,值班期间,当值人员应在市区内备勤。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周到服务、形象优良。驾驶员应恪守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落实车辆保养制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因违反交通法规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车辆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对驾驶员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漫,消极怠工,服务态度较差以及严重违纪的,单位有权取消其驾驶公务车辆的资格。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以及私自出车和擅自出借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车辆保管人和驾驶者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车在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交警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存好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驾驶员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章守纪、工作作风、安全行车等,并实行奖惩制度。考核年度为11日至1231日。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