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依法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动协作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结合霍林郭勒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协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建立本联动机制。
二、协作内容
为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与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建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联动协作机制,重点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作联动,高效有力查办违法案件,依法打击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涉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犯罪案件的移送、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程序。
1.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协助办理,对涉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治安和围标、串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审查、及时受理,重大案件组建联合专案组,抽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集中统一办案,对于尚未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应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或视情况提前介入。
2.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招标投标相关部门与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及时进行专题会商、专案会商,督促、指导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会商。
3.信息共享机制。招标投标相关部门与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和疑难问题研究,互相通报重大案情和信息。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应不定期向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提供有关招标投标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及时向招标投标相关部门通报对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等有关情况。
三、相关职责
1.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政府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线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情况报告,并向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提供有关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和相关证据,配合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2.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对国有企业人员、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尽早介入调查,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的纪律,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3.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接到招投标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信息时,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及时依法查处、侦办、打击阻碍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提前介入。市公安局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招投标企业信息、简要案情、调查处理结果等案件有关情况通报招投标监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与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高度重视协作机制建设,不定期研究协作机制建设和重点工作,各部门落实具体工作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保障协作工作有效开展。
2.强化业务交流。招标投标相关部门与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要加强业务交流,可通过相互派员讲课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重点加强案件在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协作机制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加强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联动协作执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