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办法(暂行)
上传时间:2021-05-04 09:15     访问人数:42     文章来源: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    

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管理工作,及时公正的处理办事群众投诉,促进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不依法受理或办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行政审批程序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故意拖延、推诿,未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的。

(四)服务态度生、冷、硬,斥责或讥讽办事群众的。

(五)未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提交的有关手续、材料,导致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七)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擅立收费名目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二、投诉处理

对受理的投诉,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现场投诉的,应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投诉的,应当场解决,如被投诉人确有过错的,应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过错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问题复杂,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二)对信函、传真等书面投诉的,应做好登记留存,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人保密。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三)对网上投诉的,应保留好原始投诉资料(如网上投诉截图、投诉信件等),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答复投诉人。

(四)对行风办、效能办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相关单位。

(五)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进驻中心窗口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心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反馈给中心。

(七)投诉处理要做到客观、公正,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投诉,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八)经调查,窗口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由中心督查股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或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结果应抄送驻中心纪检组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窗口(年)度考核和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九)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督查股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三、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电话、意见箱、信函、电子邮箱等途径进行投诉。

四、投诉渠道

(一)意见箱:中心一楼导办台

(二)网上投诉信箱:hlhzwfw@163.com

(三)投诉电话:7966908

(四)现场投诉: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18室

五、其他事项

(一)投诉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本办法由中心督查股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