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上传时间:2021-03-02 09:25     访问人数:29     文章来源: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    

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中心或电话咨询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收费标准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告知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解释说明。

(三)公示告知。在中心网站、触摸屏及窗口服务指南公示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人员,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及《一次性告知书》等,方便群众查阅。

第四条  告知要求

(一)办事群众到中心咨询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该事项所需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对于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并存档备案。电话咨询告知的,要做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要主动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办理。

(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凡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件通知书》、《不予批准决定书》或有关批复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件、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不服上述决定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

(三)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政务服务事项出现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送中心政务服务股备案。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窗口、各股室。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