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2-10-13    上传人员:农牧局     访问人数:60    

霍林郭勒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022819        

        

 霍林郭勒市农牧局               2022819日印发

附件: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霍林郭勒市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非市场主体等各类检查对象。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未作修改。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农牧业领域部门要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立案查处、其他。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当场立案的,可认定为“立案查处”。

(四)有其他情况,如“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可认定为“其他”。

附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3.肥料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4.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5.兽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检查工       

作指引

8.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9.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0.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1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2.养殖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4.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

15.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检查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建档情况检查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建档情况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档案,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农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1.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2.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农药经营门店采购农药是否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

2.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4.检查农药标签是否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5.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6.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行为。

7.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是否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三、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肥料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肥料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肥料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肥料产品是否依法登记或备案。

2.检查肥料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检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11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种子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1.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2.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是否备案。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引种品种和区域是否在当地省级备案。

2.检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依法登记。

3.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4.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5.检查种子标签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6.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兽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按兽药管理规范GSP)上传。

(四)检查兽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兽药是否能通过兽药系统平台查询。

(五)检查兽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兽药标签说明是否规范。

三、检查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04.11.1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生产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生产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符合开办条件。

(三)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按饲料管理规范经营。

(四)检查饲料经营门店经营的饲料标签说明是否规范。

(五)检查饲料经营门店经营的饲料是否按要求存储。

三、检查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2012.5.1起施行)第3条第二款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检疫合格证出证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检疫合格证出证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疫合格证出证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检疫合格证出证主体是否为官方兽医。

(二)检疫合格证出证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检疫合格证出证情况。

2.检查检疫合格证出证档案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一)检查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条件;

(二)检查生猪屠宰企业防疫条件。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屠宰工具和设备。

(五)检查生猪屠宰场所的卫生防疫条件。

三、检查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七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一)动物诊疗机构资质检查;

(二)动物诊疗机构防疫条件检查;

(三)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及经营条件;
    (二)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三)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场所动物防疫情况。

(四)检查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五)检查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六)检查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资格管理

1.农业机械维修者,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2.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2)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3)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5)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质量管理

1.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2.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3.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三、检查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检查农业机械安全状况及相关证书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三、检查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养殖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养殖场、屠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养殖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养殖主体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养殖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动物免疫情况

2.检查兽药、饲料使用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九十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养殖品种与特许证品种是否相符的检查。

(二)是否有违法买卖、利用水生动物行为的检查。

(三)是否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检查。

(四)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养殖品种与特许证品种是否相符的检查

1.查阅养殖证件、资质。

2.实地查看养殖品种与特许证品种是否相符。

(二)是否有违法买卖、利用水生动物行为的检查

1.集贸市场外,检查是否有违法买卖、利用水生动物行为。

(三)是否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检查

1.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为走私和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场所。

2.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是否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

3.检查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是否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第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四)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检查

疫情期间,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情况的检查。

(二)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持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三)对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标明情况的行政检查。

(四)对渔业船舶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情况的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等是否取得相应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

(二)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持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2.检查捕捞渔船是否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

(三)对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标明情况的行政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是否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2.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是否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四)对渔业船舶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渔业船舶安装渔具情况的检查。

(二)渔业船舶使用渔具、捕捞方法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渔业船舶安装渔具情况的检查

检查渔业船舶安装的渔具是否为禁用渔具。

(二)渔业船舶使用渔具、捕捞方法情况的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使用的渔具是否为禁用渔具。

2.检查渔业船舶使用的捕捞方法是否为禁用的捕捞方法。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