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台街道救灾救济管理制度
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
(一)救灾款:是指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市民政部门接收后下拨到各街道、农委的捐赠款。
(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区民政部门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街道、农委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
(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
(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街道、农委民政部门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
1、调查摸底。
2、张榜公示。
3、救灾款物发放。
4、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
(七)应急救灾款物发放
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
1.直接下拨到区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区民政部门领导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
2.下拨到街道、农委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街道、农委领导1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