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时间:2023-04-14    上传人员:卫健委     访问人数:79    

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改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监管模式,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用法合规、适度,依法维护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区域内卫生健康领域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被监管对象依法依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随机抽选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的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必须坚持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就是指所有随机抽查、检查事项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超越清单设立、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被抽选的赴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对整个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后续监管意见及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的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应依法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举报投诉及其他部门移交案件;

(三)其他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卫健委副主任任组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任副组长,执法大队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一)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编制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被监管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信息数据动态管理,适时跟进。

(二)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并完成上级下达的抽查、检查任务。

(三)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运行过程中必要的衔接协调。

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按照抽取比例,从被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

不定向抽查是指在履行日常依法监管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指定的专项检查要求,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

第八条 随机抽查内容以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抽查事项和任务清单为主。

第四章 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

第九条 被检查对象名单,应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随机抽取来确定。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应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随机抽取产生。

如被抽取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做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的被监管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本辖区内市场主体(不含注销、吊销、迁出)总数的5%。具体抽查周期或频次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来确实。

第十二条 对群众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可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检察院、派驻纪检组、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同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坚持亮证执法。

第十五条 在实施检查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等事项信息。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检查可依据不同状况,实现多措并举、因地制宜,可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微信监测等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从国家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中打印的检查表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如实在检查表上填写检查结果,被检查对象应在检查表上现场盖章和签字确认。

检查表及相关检查资料由具体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建档,并及时移交档案室保存,按照一案、一次、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能够在现场完成检查的,应当场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果。不能现场完成的,须说明原因,待检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影响、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不得变相收取费用,不得随意延伸检查事项。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产生的涉企信息及时、准确的通过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后,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信息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抽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适时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和适时通报,必要时依责对抽查检查结果复核复查,并提主导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全年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