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倒交纳党费。党工委及各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エ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包括: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包括: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津贴、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由各个党支部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确定。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六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整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 农牧民党员每月交納党费0.2元一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教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党工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納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納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买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納党费标准执行。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党员自原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十四条 党员应增强觉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球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要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着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接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史害的党员和修因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
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果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微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机构承办的财务机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条 党费以党工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接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账簿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工委应在同级党委换届期,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5年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组织部门对所属各个党支部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