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群众咨询办理相关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该事项所需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对于申报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并存档备案;对电话咨询的,要做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服务事项要主动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办理。
三、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政务服务事项出现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