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材料说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的身份证;
(2)监护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结婚证,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遗嘱指定监护或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证明材料;
(3)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提交);
7.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经公证或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8.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0.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购商品房)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或期房贷款未还清的需提供);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购房发票、税费缴纳凭证(已经缴纳税费的,提交契税完税凭证);
6.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不动产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综合受理窗口提供);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证明材料:
(1)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2)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3)不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提交:
①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对于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可提供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殡仪馆、清真寺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基础上由申请人承诺;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应能体现亲属关系),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⑤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⑥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2)受遗赠的,提交纳税人相关信息采集材料。
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扔无法获取上述材料,可参照《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不动产转移登记(赠与)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不动产转移登记(司法判决、裁决、调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4.生效法律文书:
(1)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
(2)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缴纳凭证;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受让方提交知悉存在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设立抵押权时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或同意变更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不动产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离婚及不动产归属证明材料:
(1)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归属的,还需提交补充协议;
(2)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提交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要求原登记方配合登记的,如原登记方不配合登记,需申请法院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在银行办理抵押由银行提供并加盖公章,个人之间抵押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在银行办理抵押由银行提供并加盖公章,个人之间抵押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4.抵押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在银行办理抵押的由银行提供并加盖公章,个人之间抵押的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材料:
(1)抵押权已实现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同意注销抵押权的证明;
(2)主债权已消灭的,提交主债权消灭的证明;
(3)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放弃抵押权的声明;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登簿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由开发企业提供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在银行办理抵押由银行提供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开发企业提供)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权利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异议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登簿
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
①权籍调查成果
②因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③因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许可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④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证实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3)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7)原登记为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原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变更为夫妻共有或另一方单独所有的,提交结婚证或夫妻登记在一起的户口簿;
(8)需要重新测绘的,提交权籍调查成果报告。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等情况构成利害关系的或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异议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等情况构成利害关系的或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注销异议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4.异议登记自记载在登记簿上之日起十五日内,异议登记申请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须当事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自动失效。
补换证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其他视具体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换证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2)申请补证的,提交挂失公告、遗失声明(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发布公告→申请人取号(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查封登记
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查封期间,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嘱托文件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流程:申请→不动产受理→登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申请人(代理人)领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首次登记(不动产开发项目)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
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