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
上传时间:2018-11-22 11:08     访问人数:7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公安局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职并具有国家规定的干部身份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具有相应的政治理论素养,坚持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二)能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发展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原则性强;

(四)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并能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相互关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五)能够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和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六)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七)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领导职务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和任免手续。

第六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手续,由局政工监督室负责办理。《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党委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章  选拔任用资格

第七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担任科长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担任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提任副科长职务或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不含试用期)或担任办事员和科员时间合并计算6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国家干部身份。

(五)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

(六)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要求。

第三章  

第九条局政工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局政工监督室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需岗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初步建议向局党委书记报告后,在党委班子成员、主管领导之间进行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庆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提拔任职应当按照拟任职位或职级采取差额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局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为,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各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不到20人的,由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全体干部参加;本单位全体干部不到10人的,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要扩大到相关人员。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确定拟任职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察预告。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在民主测评会上对考察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任职意见,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征求任职意见分同意、不同意两种意见。考察对象是基层单位的,还要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任职意见。民主测评中得优秀票和称职票达不到60%或不称职票超过1/3的,征求任职意见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不能列为拟任职人选。

(三)进行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并与考察对象本人进行谈话。

(四)查阅相关材料。查阅考察对象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等相关资料。

(五)形成考察报告。考察组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况,形成考察汇报材料,提出拟任用意见。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要向考察对象的人事部门、党组织征求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向考察对象的监察部门征求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德、能、廉、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谈话情况。 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字。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有到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要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委委员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不得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由政工监督室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有关领导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章  干部任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在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经群众举报,拟任领导干部如有违法违纪影响任职的问题,并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不予任职。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依本规定分别在党委书记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后下发任职文件。任职前谈话主要包括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委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计算。

第八章  调整、调动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独立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由本人申请、局主管领导、局长提出意见或者根据政工监督室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党委会议在讨论前视情况,可以征求其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一般党政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由用人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领导意见,经局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政工监督室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其他部门的一般干部由其调入的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的调出,根据干部管理工作分工,由本人向局政工监督室提出书面申请,政工监督室征求所在部门领导、局主管领导意见,经党委书记、局长同意,提交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政工监督室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十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入,由局党政领导提出人选,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政工监督室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由政工监督室按本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党委会议讨论前需要进行考察的,由政工监督室负责考察。

第三十一条 一般干部的调入,由政工监督室提出年度干部调入计划,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科级干部在同一科级(包括正科和副科)职位任职5年以上以及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满8--10年的一般干部,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

(二)在直接管理人、财、物的同一科室连续工作满5年的,逐步轮岗交流。

(三)对有培养前途,但缺乏两个以上科级职位任职经历的,进行轮岗交流。培养性轮岗可适当缩短轮岗任职年限。

(四)符合回避性轮岗条件的必须轮岗。

(五)因工作需要、改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进行轮岗交流。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三条 每次轮岗交流按总职位的三分之一左右掌握。

第三十四条 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一)在考核的基础上,分析干部队伍总体状况,提出轮岗计划。

(二)党委集体研究轮岗交流计划,确定交流对象。

(三)党委书记或其委派的负责人与拟交流干部谈话。

(四)办理任免手续,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提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主管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物资设备部门任职。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调整、调动、交流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分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并由较高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年度述职述廉发言。 实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任期内或者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实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辞职、降职与免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一)自愿辞职。由本人按照本规定干部管理分工,向政工监督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辞去所任职务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党委或行政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再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现职。 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履行组织安排工作职责的,应按上述规定辞去所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以下免职制度。

(一)党委会议决定调整、调动和交流的干部,必须按时到岗。对不服从调整、调动和交流并按时到岗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岗的,要免去其领导职务。

(二)应当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三)达到任职年龄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在年度考核或者不定期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  

第四十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有关纪律规定,认真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政工监督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