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150711007000)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时间: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监测。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2018年12月28日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于标志,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于条件、等级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于评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内民政发〔2021〕129号,2021年12月27日发布,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依法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登记且运营满一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三、受理条件: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正式收住老年人一年(含)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
(一)未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1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正在被司法机关、纪委监委或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被登记机关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存在非法集资、虐老欺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
(八)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九)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情形的。
四、办事情形与材料:
1-5级养老机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填报须知 | 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1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3 | 暂无 | 必须 | 暂无 |
2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纸质 | 自治区民政厅 | 3 | 暂无 | 必须 | 暂无 |
3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 原件 | 电子、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3 | 暂无 | 必须 | 暂无 |
4 | 申请等级评定机构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 | 自治区民政厅 | 3 | 暂无 | 必须 | 暂无 |
五、办理流程图:
六、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七、审批结果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
八、审批结果样本:
九、法定时限:无
十、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十一、是否收费:否
十二、中介服务:否
十三、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十四、审核要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十五、到现场次数:1次
联系方式:0475-6169659
办理机关:霍林郭勒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