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党网办发[2017]12号)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内法规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霍林郭勒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网络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本市属地管理的各类网站、移动新媒体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各级党组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职工网络账号;其他本市属地管理的网络传播平台;非本市属地管理的涉及本市意识形态信息的网络传播平台。
第三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坚持第一时间高效排查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处置、第一时间坚决斗争,不给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提供网上传播渠道和空间。
第四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市委宣传部门综合指导下,统筹协调组织落实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络平台设置管理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新闻单位及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须逐级上报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方可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未取得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从事新闻信息业务。新闻单位(包括新闻网站)开设移动端新媒体平台或账号须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并向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办政务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或账号须经主办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并向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新闻类、政务类网络传播平台开设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功能由主办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批。网络传播平台开设栏目、开展访谈、组织活动等由主办单位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设非新闻类、非政务类网站和微博客、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直播等移动端平台或账号按照相关制度办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必须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总编辑为主要责任人。网络政务平台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信息、账号、栏目、跟帖、标题等内容管理,认真落实“三审制”和先审后发制度,严把内容关、导向关。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网上发声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责任,对个人开设公开账号进行备案管理。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网上发声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责任,对从业人员网上开办公开账号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和媒体从业人员对个人网上发布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非新闻类、非政务类网站和移动端平台(账号)注册企业法人代表或注册人对所开设网络平台和账号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负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活动,主管主办单位党委(党组)要对其性质、主题内容、邀请人特别是发言人政治观点等进行详细考察、审核把关。以其他主体组织开展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把关,市网信办进行内容监管。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活动中,出现发表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叫停,及时处置有害信息,严肃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的协调指导。市网信办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
第十六条 市网信办建立网络管理数据库,将所有从事新闻信息业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纳入管理范围,逐步将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相关业务人员纳入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市网信办统筹做好网上信息内容监测,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监测,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网络平台和党员、干部职工网上发声的信息内容监测,确保第一时闻发现并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市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开设举报渠道,积极受理社会举报,快速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 网信、民政、公安等部门协同加强网络社团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社团登记申请,市网信办对涉及网信领域社团组织的前置审查,对网络社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对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的网络社团,依法采取约谈、暂停运营、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理措施。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网上非法组织活动监控预警,严厉打击网络社团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网上非法“组党结社”。
第二十条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扎实开展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网上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重拳整治查处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害信息,规范网络传播秩序,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针对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的网络平台和账号,网信、公安等部门网上溯源查证、网下落地查人,属本市属地管理范围的,按照管理责任和权限及时进行处置;非本市属地管理范围的,采取举报、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协调上级部门加强境外有害信息封堵工作,严密防范向境内倒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建立涉意识形态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监看研判和信息共享,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处置,有效回应关切、解疑释惑,防止演化为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防止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现实层面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站前指挥,旗帜鲜明地与错误思潮、错误观点、错误倾向作斗争,明辨理论是非,澄清模糊认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全力预防由于管辖范围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传播平台受到攻击侵害而引发意识形态领域问题。
第六条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的本市网络平台,经调查核实,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暂停运营、关闭、纳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应对处置不及时不作为,出现《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所列失职失责情形,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对责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管理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和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对信息发布传播者、主管主办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霍林郭勒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霍林郭勒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